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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五与王四于2005年签到一份《房屋租凭合同》,到2008年1月31日期满。2006年王四在李五同意下,又将此房租用给张三和我用于经营酒店(张三和我为酒店合伙人),并签订有协议,期间我们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各种设备,估计要经营二年后才能开始收益。但是在今年9月1日时,李五在未告知本人和王四的情况下,提前与张三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合同开始履行时间为2008年2月1日。我和王四均是在他们签订合同后才懂的。?

证券投资
2007-09-10 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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