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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7月8日,我与男朋友合租了广州市下渡路电信宿舍内的一间两房一厅的房子,合约租期为一年。在房子合约中有一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承租方)提前退租,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房东并没有与我们一起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也不清楚房东是否有进行纳税登记(我们从未索取过发票)。后来由于工作调度,我们需要提前退租,房东提出按照合同要没收我们所交的全部保证金(两个月租金)。我与男朋友户口均在广州市。

建筑工程
2007-09-11 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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