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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买得房屋一间(3.5万元,约40平方米),独自居住。99年,几个女儿和我口头协商,二女儿出资2万元,小女儿出资1.2万元,我出资1.2万元,拆掉旧房建三层半楼房(不包括装修)。我和小女儿把各自的建房款交给二女婿(没要收据),委托二女婿代买材料及监工。2000年初房屋建好,我、二女儿一家三口、小女儿一家三口入住。我几次要求二女婿公布建房费用,但二女婿一直都没有公布。2006年4月二女儿、二女婿要求搬出去住,才公布建房费用(没出示票据),要求我返还建房款5万元,还要增值钱。二女婿认为,他手上有建房的票据。我认为,自己是房子产权所有人,建房前建房款是透明的,二女婿在建房过程中和建房后直到今年4月都没有公布建房款,一公布就说自己出了5万元。我接受不了。二女儿,女婿去年起诉我,要我返还5万元建房款,法院判决二女儿,女婿与我按份共有,我2/3,他们1/3.我不服,二审发回重审.二女儿,女婿更改诉讼请求为:确认房产为按份共有,确认份额为5万元.

刑事案件
2007-09-07 13: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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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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