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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我回到户口所在地台山市汶村镇计划生育办办理未婚证证件。计划生育办人员就因为我父母亲没有交超生罚款,(注:我是父母亲第一个孩子)拒绝帮我办理未婚证件,导致公司未能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我和我先生在台山市办理结婚登记,因我先生家在端芬,我要将我的户口迁移到先生户口归属地。需要提供我的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办理户口迁移。因遭遇过不能办理未婚证件的经历,请问这次办理户口迁移开计划生育证明,还会遭遇到同类情况吗?父母亲没有交超生罚款,计划生育办有权利拒绝办理我的计划生育证吗?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

婚姻家庭
2008-06-01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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