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惠州以我朋友的名义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当时因为他是TCL的员工,因为这套楼是TCL开的盘,工作人员说内部员工有打折,,我当时有点忧郁,是否该写我朋友的名字,打折,可在她的劝说下我写了她的名字,她但时也口头答应说不管怎么样都不会把房子占为己有,我相信了她,就写了她的名字,我还跟她说过我这套房子是用来投资的,我以后要卖出去,叫她配合,她也口头答应了,当时我交易时有TLC售楼的人员在场,一开始,以我的名义交了定金,2000元,后来交钱的时候我没有去现场交,我当时叫她把房地产的帐号告诉我,我要自己打钱给房地产,可她说不放心这样做,就叫我把一部份钱打给他的私人帐户,让他自己去交,我当时去银行填写汇款单的时候还在上面标了,这些钱是用来购买房子的, 后来交另一半的时候是我自己到房地产公司亲手交的,我当时是用刷卡的,我还保留有那张回单, 现在房子的产权证还没下来,我朋友威逼我要我把房子按当时买的价卖给她,她说这也不会让我亏,可明摆着她要让我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