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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现就职于长春市某事业单位(地质性质,须常年外出),我们的收入有两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单位每月按月发放,打入工资卡里。2.由于常年在外单位每天给我们每人都有野外补助,每年年底发放。在2006年底单位以工程款未回收为由未发放我的野外补助人民币11087元。2007年由于母亲重病,无法外出工作,故向部门领导请假,领导批准假期到07年6月底,我于6月30日结婚应休15天的婚假,07年7月2日我的父亲向单位院长反映情况,7月24日我所在部门领导给我发了一个处理决定:“7月26日起如果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并调离原部门”。我认为这是把我从这个部门开除了。然后单位重新给我安排新的部门工作,现在原部门领导有给我发了一个通知说从7月26日到8月21日按旷工处理,并按双倍工资处罚,共26天,把我在2006年未发放的野外补助全部扣除,还要另补交29元钱。(这个条款是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的,但是执行之前未通知我,我也不知情。)这个条款是我所在原部门自行制定的,对于其他部门并没有约束力。8月初我已在新部门正常上班。

涉外纠纷
2007-09-05 17:36: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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