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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我市我遭殴打,打人方与我父亲签定赔款协仪,经人民医院治疗后了事。外伤好后,父亲建仪我去就近的一家精神病院检查。医院给我说换下衣服慢慢检查,我就听话了。谁知一住就是一个月!我并没有太在意这件事。同年我报名参加了市税务机关公务员考录,很顺利的进入了从2005年5月始至2006年5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中我与同事发生矛盾。不知何原因他竟知道我住过精神病院。领导去这家精神病院调取病历,上内容为精神分裂症!机关研究决定对我不于录用,不于录用通知书我压根没见到,领导示给我的父亲并让我父亲代替我签了名。我的公作就此泡汤!现在我的鉴顶结论算是下来了。我完全正常,请问:公务员的工作能恢复录用我吗?(我是在试用期间里出的事,没被正式录用。不于录用书上的内容为我有精神病从报名时就违法无资格,父亲签字我没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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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3 10:56: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