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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与内蒙的一女士发生了网恋,后来因感情纠纷,朋友便于2007年5月11日在网上发布了那位女士的照片(照片是他们见面时在宾馆房间里拍的,不是裸照),立即被对方报案,公安机关马上进行调查并暂扣了朋友的电脑。朋友立即删除了照片,没让网页被更多的点击,并主动向对方道歉,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事后女方因种种原因而放弃了起诉。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快四个月了,我的朋友便到公安机关索取电脑,而办案人员却告诉朋友说,要么按《互联网管理条例》罚款一万五千元,要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十五天。

公司企业
2007-09-05 12:01: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互联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对你朋友进行处罚时应开具处罚决定书,上面应有具体的处罚依据,你朋友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或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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