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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5月18日与前夫离婚,女儿归我抚养,我女儿今年上小学三年级,在二年级期末考试前,我前夫许诺只要考试成绩理想,就奖励女儿五万元作为教育基金,女儿考试成绩非常不错,他也愿意兑现承诺,但当时以没有这么多现金为由,给我女儿写了一张欠条,承诺在今年9月1日开学前一次付清,但是到了时间,他又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女儿借了五万元,并签了借款合同,承诺今年12月31日前还清

其它综合
2007-09-06 10:37: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首先,第一笔5万元的款项是一个赠与合同,《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你前夫赠与你女儿并非公益性质的合同,因此是可以撤销的。还句话说你女儿通过诉讼要求其父亲支付该笔赠与款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其次,后面的一份5万元的借款,如果是从你们那里取走5万元并留下借条那么是可以要求其归还的,如果是之前赠与的转换形式则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