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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前年入住水晶城,在入住前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合同.该物业公司为开发商指定.要求入住业主在领取房屋钥匙前要交纳自应领取钥匙的截至日期起一年的物业费,无论实际是否入驻.在双方签署的物业协议中,物业费的全部费用表明为0.88元/平米,但交钱时变为1.30元/平米.物业告知原协议表明金额不含物业费税款,而税款应有业主承担.由于需要领取房屋钥匙,我们默认的交纳一年的物业费.但这一年中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小区管理混乱,治安较差.所以在第二年应交纳物业费之日起,我们与物业提出按原协议金额0.88/平米交纳,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截止目前我们就没有交纳相关物业费.物权法公布后,我们自家车进入小区仍需交纳停车费,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同时我们在入住小区前,小区分布图及售房员告知,我楼旁边的矮层建筑为幼儿园,但入驻后改为工程部及变电室,噪音很大,晚上影响我们无法入睡.但对于此项改变,没有任何相关人员告知我们.8月28日物业公司将我告至大兴法院,我欠交物业费.

经济相关
2007-09-03 0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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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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