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了违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并于当月19号开庭,没有按照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的规则,并于当月25号按照原告的意愿下达不当判决“限10天内搬出”,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要求根据民诉法第111条规定撤消判决,中院根据庭审认为单位的腾房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诉调解,使他们双方满意。法官写个撤诉稿叫4被告各户抄一遍,并叫我们安心过春节,年后替我们调解,我们耐心等待,07年4月20号却等来了亭湖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中院收各户诉讼费750元),至今没有收到中院的任何法律文书,现在07年8月22号亭湖区人民法院贴出公告要求7天内让房,否则强制执行
-
你们在中院撤诉后,撤诉的事由是什么?中院是否有准予撤诉的裁定,如中院有裁定准予撤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就已生效,对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没有裁定二审也可以口头裁定,同意你们撤诉,并记录在案,则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已生效.因此,你们可能上当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