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融资,2006年4月18日、4月25日、5月8日共为原告办理过三次杨树林融资,4月18日为2万元,4月25日为3万元,5月8日为5000元,每次融资都为原告打借条,18日的2万元结清,4月25日、5月8日只返了部分利息。每次还款都在我的本子上让原告签名。但签名时都没有记是那笔融资。原告现在拿我因3万元融资为她打的借条起诉,说是借款,原告持有合同不出世,我拿融资记录证明是融资,不应该支持原告,可是法院在原告承认融过三次资,我的记录上是她的签名的情况下不让原告出世这三份合同进行审查,就判我败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