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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在吉安吉州区买有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6年11月31日前交房。事实情况是开发商在2007年1月10日才发出通知业主收房的通知书。业主于开发商通知安排的时间,即1月30日去收房。在收房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 1、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未达到:单元门未见可视对讲防盗门,无信号入户;小区防盗报警系统未见,区门口未有任何安全设施,无法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未见紧急按钮报警系统;小区基本道路均未通、未平;煤气、网络、通讯等设施均未安装。 2、交房时不能提供有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违反了国家交房要求,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所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履行的法律义务。 3、违反相关部门法规中“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如在房价外加收配套设施费,水电安装费、管道开通费”等规定。违规收取相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且不能提供正式发票。 4、小区内在建二期工程运输车辆占用小区生活道路,对小区住户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5、部分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书面通知开发商整改,开发商均未整改且不能给出整改时间,以至业主无法收房。

涉外纠纷
2007-10-08 23:44: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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