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人:
您好,向您咨询有关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我是04年毕业到淄博一家设计院工作的,05年和单位(总院)签订的合同(合同期为五年)。我们设计院下属三个设计分院,是总院招人分到各分院,然后由分院给发工资和奖金的。由于分院管理不善,且一直拖欠我们的奖金,到我离开单位之时05年的奖金还没有发。我于07年3月向单位提出辞职。手续也都办完了,当时总院也没有向我要任何违约金。走的时候和分院领导约定的是发奖金的时候通知我。
直到前两天单位发了05年的奖金,也没通知我,后来我打电话找分院的领导时,说是当违约金扣下了。我就觉得很奇怪,因为我的人事关系是和总院签的,分院没有人事权,况且辞职的时候总院也没有向我要过违约金。后来向现职的同事打听,是因为我走以后,分院里辞职的人比较多,为了控制一下,分院的领导自己制定了违约金的说法。还追加到我的身上。现在我向他要奖金,他就说奖金拿来抵作违约金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