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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采购员。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6月份公司要求我采购一套正版软件,我按照公司的要求执行了。这套软件是北京的一家软件公司研发的,我是通过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采购的,在采购过程中,我们与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定了书面购销合同,对方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2007年8月份的一天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北京的研发公司,他们竟然回答我说他们没有授权上海的这家公司作为他们的经销商,并且得知该软件及有可能是盗版软件。 想请问: 一、 该《购销合同》是以传真的方式签订的,但是合同最后一条有明确说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请问这样以传真件签定的是否有效? 二、 他们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是“软件******”是否可以说明我们公司向上海的****软件公司购买的直接证据? 三、 我们是银行以本票的方式支付的,有银行本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四、 这的案子我们是否可以起诉上海这家软件公司?如果起诉的话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是否有?几率有多大?我们要承担费用大概是多少?他们赔偿给我们的费用大概是多少?整个案子需要时间的是多久?期待您的回复...

刑事案件
2007-08-28 16:40: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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