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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8年7月份毕业,即到开发区全兴公司工作,当时户口落在全兴公司宿舍,2000年12月份从全兴离职,由于没有买房子,所以只将档案迁出来了,户口仍是全兴名下,目前我要将户口迁到我长期居住的地方,所以依开发区户籍科要求需全兴开据同意户籍转出证明,在我要求他们开证明信时,他们的人士科长张丁馨却告诉我需缴纳罚款,罚款从离职时开始计算,理由是长时间未将户口迁出,作为惩罚,我问是谁的规定,她说是全兴自己的规定,且反复强调,不交罚款就别想拿到证明信。

刑事行政
2007-08-28 11:27: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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