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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与伯父(均去世)有一坐落在福州市三坊七巷的祖传房屋一座,现该处要拆迁,我们晚辈决定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在讨论补偿费分配时遇到一问题。 伯父与伯母婚后多年无生育,后又娶一后妻,亦无生育,故收养一女,伯父和后妻及养女同住,有派出所户籍证明,伯母独居他地。 在讨论补偿费分配时,养女提出要与我平分,我不同意,因:1,养女没有提供伯母也收养她的证明。2,伯父先伯母去世。3,屋未分割。4,养子女只能有一个养父及一个养母。 我认为在伯父去世后,其个人权利应三均分给伯母,后妻及养女,故养女只能享有伯父个人权利的2/3(1/3为其本人,另1/3为已故养母的权利) 又因伯父个人的权利为全屋的1/4(伯父,伯母,我父,我母),故养女只能享有全屋的权利应是1/4乘以2/3,即1/6。请问律师,我的认定有无道理? 养女不服,阻碍了与拆迁办签定协议,我不想与她争论不休,欲以民事诉讼裁决为定论,

损害赔偿
2007-08-27 19:47: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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