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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再向您咨询一个问题,1998年我家与别人合伙承包了两百亩荒山种植毛竹,荒山是村大队集体的,三七分成,我家占15%,合伙人(5人)占55%,大林占30%和大队订有合同,自承包之日起,所有的开发造林,实际上都是我家在造林,从1998起,到2002年合伙人只投入了不到1.5万元,从2003年起,合伙人没有再投入一分钱,而我家为了造林开发已欠下了4-5万的债,加上荒山的管理维护,开发,造林,都全部是我家完成,2003年,我家要求合伙人投资时,他们说没有钱,而且有2个合伙人明确表示不愿投入要我家还他们投入的钱,实际上从2003起合伙没有再过问造林的事,而现在二百多亩的荒山已基本成林,合伙人却占有55%的股份,共投入不到1.5万元,请问我方可以把合伙人投入的钱,还给他们,而股份可以不给他们吗?因为和大队订的合同上明确写了如果开发方不投资造林,村里可以解除合同,

证券投资
2007-08-22 13:45: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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