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牡丹江的一位农民,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家屋后有一块土地,我88年与村委会签定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是:
村一次性收个人用地款伍百正
面积 东至河南北至道(这块土地的面积)
1988年9月8日
( 村委会公章)
这个协议现在的村委会承认,那我是不是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我家邻居没有经过村委会和土地部门在这块土地上挖了鱼池(在1997年)
他没有土地证和房照,而且他是城市户口。那我现在具不具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我现在想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该怎么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