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10.31到三利应聘上班。当时公司收我押金1650元(其中:150元为培训费,1500元为商品保证金)。因身体不好,我于8月13日办理辞职,结果,公司声称:150元培训费因公司付出了不予退还;1500元的商品保证金中,有270元是工作服款,在收回工作服的同时,需要按公司的规定扣除90%,也就是243元。而且实际退回押金的时间要延时1个月。我在要求退还押金时,公司主管说:“这不是针对你一个人的规定,而是公司
对所有的人都这样,不会因你一人而改变制度!”于是150元的培训费与243元的工服折旧费不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