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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3年7月参加工作,任教在**小学,是一名体育教师,1995年在课上教学中摔伤膝盖,开始歇病假,单位每月按病假给工资,由单位中的一名教师按月把钱和工资单送到家中,到了1996年8月,便没人再送工资,得知送工资的教师调走了。此时我和家人正在外地寻医,心想单位会保存工资的。后来,此校3次合并,没有通知我,(我家电话号码从未更改过)现为南开区五马路小学,近日被找去核实情况,我查阅了档案为病休,并且到相关银行查了公积金,单位每月都交了,查了医疗保险,每月都交了,就是没有查到我的工资,然而,单位还要我交保险金,并且让我最好调离本单位,理由是现在没有岗位,我现在很焦急,由于工作受伤的腿还没有完全康复,现在又说没岗安排不了工作,至于拖欠了11年的工资,更是只字不提,请问律师我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拜请回复!

刑事案件
2007-08-21 17: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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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