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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12月我与另外3人共同出资开办餐厅,每人出资5万元,并书面签订了“合作协议”,我的5万元出资用于支付餐厅的装修款(由负责经营餐厅的合伙人授意支付)及购买餐厅物品(单据有负责合伙人签名认可)。餐厅开办后由其中一个合伙人负责经营(合作协议规定:餐厅的日常事务由她全权负责,其他人不得过问),开业期间我曾多次向她询问餐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她不理睬,也不给看账本。2005年6月该餐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合伙人变卖转让了。找到合伙人让其赔偿我的投资损失5万元,她矢口否认我对餐厅的投资。

人格尊严
2007-08-18 10:15: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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