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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8日本人与徐、鸿基房产(以下简称中介方)签定了购买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购房成交价格为25.38万元,房屋面积为95.31平方米,折合均价为2662.89元/平方米。本人于4月19日支付了1万元定金交由中介方代理,并与徐和其妻魏到正荣大湖之都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代交了2796元的煤气管道初装费及4月19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双方约定待被申请人房产证下来后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8月1日,中介方告知房产证己办下来,8月2日上午,本人与徐、魏及中介方代表等在工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0.38万元给被申请人用来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解押,随后上述人员到正荣大湖之都房产销售处拿出房产证,然后到南昌县房管交易所与徐,魏签定了《南昌县存量房买卖合同》。 8月5日,徐通过中介告知本人该房产不卖了,拒不与本人去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多次协商无果,本人为保全自己财产安全,于8月11日收回了此前为购房交付给徐的预付款项共计106596元,于8月13日收回了转由中介方代管的定金1万元。 8月15日,由于徐,魏违约,本人另行购置一套正荣大湖之都的房产,均为同期房产,六楼。总价为29万元整,面积97.43平方米,折合均价为2976.50元/平方米。

证券投资
2007-09-01 20:52: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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