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为一年,但是在试用期的约定却为3个月,按照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所以按照这个规定,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部分内容无效.同时我知道你说甲乙双方是可以约定试用期是根据老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是这样看来不是很矛盾吗

其它综合
2007-08-18 10:51: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