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在2006年9月租了一间商铺,合同期1年.此商铺是位于学校附近,用来做小吃店.总投资将近2万元.但在合同期间 (2007年1月仅仅3个月),出租方以需要盈造良好的环境,清拆该处物业为由发出一份通知,要求我方于2007年3月前搬出.但出租方以合同规定的一项:”在租凭期内,如出租方出卖房屋或遇政府征用,需要1个月前通知承租方.”为由,拒绝赔偿.我方只好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 (2007年2月) 搬出了出租屋.因为经营的时间短,导致我方的投资亏本.但是,没想到当时一排6家的商铺,只有我方是按照要求撤出的,其它商铺还是没有理会继续经营.到目前为止(2007年8月,还有1个月就原来合同期满)该商铺还是没有拆除,其它商家还是仍然经营着.因此导致我方不仅投资的亏本,还使本人俩夫妻失业了到现在.造成了经济问题跟家庭问题.然而,按照要求规定的损失了,违规的还可以继续经营获利.本人一直相信法律,所以本人想寻求法律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