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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我与同村的唐**和唐之子段**合伙开公司,唐与其子段**先后共投入33.5万元人民币,我投入元人民币,注册了**物资公司,并在公证处公证双方的合伙人关系。至99年,由于唐与其子未经我同意单方面撕毁合同要求撤资,并擅自卖掉公司财产轿车一部,导致公司亏损严重,导致破产。我念及与唐是同村且唐年事已高,便在唐的多番要求下与之签下5万元的债务合同,并已于2003年全数还清。 现我突然于2007年8月7日接到法院传票,内容如下: 二被告系夫妻,1998年,被告杨**借口公司资金周转不灵,要与原告一同合伙做生意,在原告投入资金后,被告随后把原告的资金取出,拒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至今尚欠2689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其它综合
2007-08-13 12:33: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