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多的人了,现在很心情沉重。去年的5月我受了外伤,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来后家人送我进了市精神病院。我一个正常人被关了2月!!!!我于今年7月底去法院立案。可法院接收后立刻传我不能立,缺少证明,1要不我拿出其他医院的证明说我没病,2要不我父母过来签字。前条我做过了,省内的2家精神病院我去了,只收费不写东西,我再三要求无用,只是口头上说我无病。后条行不通,父母反对我打官司,阻拦我,根本不同意签字帮我。我该咋办呀,此官司我打的决心一定!法院才改的口说:父母不用去法院签字,在家里签也行。我只要拿着父母的同意书给法院就行。我不得不自己代父母签名了。我问您:我不得不代笔签名了,这违了哪门子法?法院发现了,我承担什么责任和结果呢?对我的官司有何不利的影响,我要受到啥惩罚呀?肯请急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