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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主管局以企业亏损为由,将我的租赁合同解除,同时宣布不给我开支,不许调出,不享受职工待遇,要求我继续清理租赁善后工作。我按照他们的要求清理了租赁善后工作,2005年我知道主管局这样做是侵权,就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我15年的工资和三险请求。被申诉人上诉到法院,法院以我在1990年主管局宣布不给我开支的60日内没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只支持我2005年起的现在的诉讼请求。

证券投资
2009-02-17 2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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