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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5日0755,我驾驶公司车辆上班途中,在东海路口与南京口发生追尾事故,当时追尾由于惯性追尾2车辆.发生事故后,由于没有带驾驶证,就回家拿驾驶证,期间我同事在事故现场处理事故,0900左右我拿驾驶证去交警队处理.由于我当时给交警队的部队驾驶证,所以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写的是部队驾驶证,真实有效.追尾后,最前面的车辆为夫妻二人,在东部市立医院工作,其中女性诊断为颈椎盘突出,公司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还支付了修车费用,现对方起诉我和公司至市南法院,索赔15万元左右,法院已通知我^

债权债务
2007-08-08 13: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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