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1999年结婚,生有一女现已五岁一直寄居在我母亲家,丈夫很少探望并支付生活费。丈夫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为延续香火(丈夫为独子),丈夫曾多次要求我继续生育直到有一男孩为止。因我们均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等经济原因我拒绝再生育二胎。我们婚后和其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没有分开,建有二层小楼一套,但房产证登记是以公公的名义登记的。目前丈夫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法院经一次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一,判定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二,二人婚后共同财产仅仅是我当初出嫁时的嫁妆家私一套,经折算后共补偿我人民币3500元;三,判定小孩监护权归丈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