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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书》已在庭审中质证,且被当庭认定为无效。现又委托原鉴定机构、鉴定人再作补充鉴定,这样做合法吗?若由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作重新鉴定,这样做是否合法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07-08-12 1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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