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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动迁时因为我怕回迁安置地点有变化,所以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开发商同意在给我的那份协议书第九条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事项如下:安置青龙街吕祖庙以西高层住宅,如果甲方变更回迁位置,乙方在吕祖庙至三号干线--吕祖庙至教堂地段选择新建住房。(这个地点也在开发区内,不同的是现在建商品房)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协议是一式三份,当时我叫他们在另外二份协议上也写上相同内容条款,他们说太麻烦了,给你那份写了在法律上就生效,你怕什么,其余二份写不写都行,反正是存档用,所以就没写。现在回迁安置地点果然变了,我想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兑现双方的约定事项行吗?在法律上有没有漏洞。 请您指点 谢谢

证券投资
2007-08-04 22:42: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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