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浙江衢州人在98年4月13日经学校推荐进了宁波北仑一家大型外资公司上班至今尽九年半,我发现公司在98年4月到99年11月没有为我交过一分社会保险,公积金也是2003年7月才开始交的,而本地的98年就开始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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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社会义务,在1998年就应当交纳的,只是单位已经在2003年已交纳,未交部分已经过了促裁时效.现在不能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要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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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