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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之前一直都很好的合作;但是前天(2008-05-05),公司领导突然把我叫到办公室,说公司要开源节流。要我签一份《离职协议书》,当时很突然,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很无赖的情况下就签了,公司说明补足我一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我们公司的工资体系是这样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签署的协议书只是公司保留了,没有给我。但是回家后人们都说我拿少了补偿。 因为在我们的用工合同上有这样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三个月的基本工资。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离职 协议书有打印部分和手工部分,其内容一部分是工作交接、社会保险的处理;最后一条是自愿动放弃所有诉讼;在后面手工添上补偿一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问: 1)那份我签的协议书根据国家法律,生效吗?协议书至少应该有两份吧?我能否定该协议书吗?(我看了劳动法,说公司裁员需提前一月提供书面通知,公司没有做到;其次公司还有其他员工的补偿和我的不一致,那是否说明该协议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公平性) 2)我应该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是三月的工资还是N+1形式的一月?

劳动纠纷
2008-05-20 09:26: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经甲乙双方协商,自2008年5月5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一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剩余的工资及奖金;
    3)甲方为乙方缴纳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至2005年5月5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6)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7)甲方补偿乙方一月的岗位工资和基本工资。(手写体)
  • 公司如有正当理由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或者另加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协议都签掉了,还有什么可以说的呢?
  • 从他的协议看,根本看不出是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是双方协议解除的,甚至我是公司律师我会说是员工求着公司解除的,公司看在往日情分,同意了,没有追究他违约责任。还和公司扯什么替代通知的一个月工资。
  • 提前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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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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