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与今年6.5日与南通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尚未签劳动合同。最近,我觉得老板脾气太差,跟着他太辛苦。在一次去日本出差后因为实在受不了,立即提出辞职。出于礼貌,辞职书上写的因为自己能力不够而辞职。老板根据就业协议第十二条:“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要求我进行赔偿。赔偿之前去日本飞机票,在日本各种车票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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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有权立即离开该公司;
2,你无须赔偿任何费用;
3,大使馆是政府机构,他一高兴就发个传真,大使馆就不给某人办签证,他要是一高兴发十三亿个传真,本律师岂不是也办不了签证了.这个老板也太能开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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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