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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于甲方对乙方的培训,乙方不得在12个月内提出离职要求,否则赔偿甲方两个月的薪水。这句话怎么理解。如果说甲方没有给到乙方培训,即该事实不成立,是不是后半句话就没有法律效力?其他地方均为提到违约金事宜,是否可以判定甲方无违约金赔偿要求?

公司企业
2007-08-07 13:14: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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