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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我与绿梅小区一业主签订了房屋意向合同,并支付了意向金2万元。但6月份该业主以我们没有诚意为由单方面通知中介中止合同。这份合同除了在最后一笔款后五个月交房算是房东的义务外,从头到尾都是规定我们(乙方购房者)什么时候支付多少款项的要求,我们觉得这份合同本身就完全能体现我们购房的诚意。 为了筹钱购房,我们另外租了房子,并把原来的房子重新装修了准备出售,房东中止合同造成了我们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不是因为合同,本来完全没必要产生这些支出。 中止合同后,除原本意向金2万元外,房东只愿再出2万元违约金,而不愿承担“其他经济损失”。按合同条款,这2万违约金中介和我们各得50%。

人格尊严
2007-08-02 1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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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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