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8月22日进入一家台资企业任职,面试时谈妥:试用时间为3到6个月,试用工资1200,试用期满交纳三金,转正1500(有书面凭据为证)。但是六个月后公司并未加薪也没有表示对本人工作不认可。跟主管交涉,其表明会给本人争取权利。在主管的要求下,公司于2006年4月份为本人交纳了三金,但并没有加薪。后公司要求签定本人自进公司以来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总务参照当初简历标准,填写合同工资一栏——合同试用期1200,转正1500。但是本人从2005年8月22日开始至2007年2月都只是1200的工资,3月以来至今也只有1250。本人为此事一直有找领导讨要说法。合同到期之前,七月上旬,公司领导找本人谈话,有承认本人工作表现,并对以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本人薪水表示歉意,表示将来会予以调整薪资提升工作岗位(有同事可以为证)。但是由于本人执意要求公司支付自2006年2月23日以来克扣本人的工资300元/月*12月+250元/月*5月=4850元。公司拒绝支付,并明确表示,只要本人提出补足所欠发工资,公司将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要挟(也有同事可以为证)。本人认为4850元是应补偿权利,必须支付。于是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书面通知本人于2007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合同到期是2007年7月31日,所签定合同上有明确标明如果需要终止或续签合同,单位必须提前30日通知本人。但是公司于7月25日没有任何理由,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本人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正是应了所说——因要求补偿工资恶意辞退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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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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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