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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23日与房主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子购买合同,当时我已经支付了购房定金。由于工作原因当时我需出差,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我与房主口头约定我估计将于2008年4月20日左右回来办理过户手续,并按合同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后同样由于工作原因,我无法于2008年4月20日回来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5月上午我回来之后电话通知房主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主以当日有事为由,拒绝了我。2008年5月5日下午我到房主家要求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房主却提出要求我在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后再谈过户事宜,房主认为:如果我于2008年4月20日回来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支付其一定的购房款之后,他将这笔钱投入到股票市场中,在这段时间内他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润,为此要求我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请问:1、房主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我是否存在违约? 3、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交易地点:都江堰市

房产纠纷
2008-05-07 1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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