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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外商驻中国的代表。于今年6月9日与佛山市某电风扇厂定下合同,购买3个货柜的电风扇。合同总金额为76230美元。厂方要求我们交付2万美金才开始生产。订金于6月19日到达,厂方也同意于6月24日出货。但是由于厂方的问题,第一个货柜到了6月26日凌晨才生产完毕,其余两个货柜厂方以没有资金的缘故,要求我们继续给钱才能生产。 由于风扇是季节性的产品,加上厂方延迟交货,误了船期。使我方蒙受了损失。我方应合同条款要求厂方赔款,并为我们提供已出货货物的提单。遭受拒绝。他们称,另外两个货柜你们不给钱就不做了,至于已出的那一个货柜的提单,必须要先交付完剩下的4383.2美元才能给提单。 由于我方是负责订舱并付款的,所以船公司一直只跟我们联系。通过相关了解,我们得知只要拿到出货人盖章的委托书,我们便可以到船公司取提单。我们尝试跟厂方说理,并要求其为我们盖章,但遭到拒绝。外商考虑到如不早日拿货,蒙受的经济损失将更大,因此伪造了一份委托书,到船公司取提单。 我方认为,该厂在定合同前没有事前告诉我方其不良的经济状况,不自量力与我方定下合同,不但没有履行合同,还不愿意补偿我方损失。我方的行为为正当防伪自身财产(已出货柜总值为24371美元) 现该厂发现了此事,要求追究责任,请问我方应如何应对呢?

其它综合
2007-07-27 18:5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