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卖方12月8日(尚在抵押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当天付清全部价款,但对方12月10日才交房交证,抵押也是在12月10日注销解除。现该房涉案,法院判12月8日在抵押期擅自转让房屋行为无效,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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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所以,转让时如不通知抵押权人(担保法),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该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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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