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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我父亲在马屿购买一间套房(由开发公司建筑的),无产权证,产权所有人为李某,居住人也为李某。当时我父购买其套房时李某正在外经商,签订合同时由其岳父(现已死亡)代为签字,卖方落款人为其岳父与李某,并在合同中注明“本人经全家一致同意”,当时我父向对方索要产权证明时(原始发票————由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对方称发票已交办房产证,无法出示。现发现原始发票在李某手中,我父向他索要发票时,对方不但不给,反而称其当时卖房时只是他岳父的意思,他本人并不愿意卖房。

知识产权
2007-07-26 0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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