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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6时许,我朋友母亲在家中被其女婿所雇小工强暴非礼(我朋友当时和其他家人都外出,小工们亦住同一间公寓内的一个房间内),但由于其强烈抵抗导致对方强暴未果,并伺机躲进卫生间将自己反锁在内,直到听到其他小工回来的说话声音才敢出来。由于胆小怕事及怕说出来丢人等原因,我朋友母亲并未在当晚在其女儿、儿子面前提及此事。直到18日中午,由于当时挣扎过度用力引起的疼痛发作,朋友母亲的女儿找了社区医生来打针后,朋友母亲才跟他和他姐姐哭诉被强暴事实。 朋友姐姐当即打电话给其姐夫,要求马上解雇该小工(该小工为朋友姐夫的同村老乡),并说明了理由。当晚,朋友姐夫怕我朋友出于气愤会暴打该小工,便约朋友和该小工出去谈判。该小工可能怕我朋友动手,便主动认错,提出任打任罚。我朋友念过高中,便叫他写认罪书,他不肯,便叫他写了悔过书,朋友认为有了他亲笔写下的承认事实的悔过书就不怕他反悔,就有了办他的证据。写了悔过书后,朋友打电话给该小工老家的妻子,叫她第二天过来把人商量怎么办理此事,然后把人带回老家。 19日中午11点左右,该小工的妻子从苏北老家赶至朋友及其姐姐沪上所租公寓内。等其他小工吃过中饭离家后,他们开始谈判(之前,朋友妈妈在其姐姐房中挂水,该小工妻子边帮忙服侍,边哭求放她男人一码,而她男人却躺在小工宿舍的床上一动不动),朋友问她怎么办,她说既然我打电话给她,她也来了,事情发生了,也不可挽回了,她愿意赔偿我朋友的妈妈一些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15000元,我朋友不同意,并执意报了案,打了110。大约10分钟不到的样子,来了一个年轻警察,简单询问了一下情况,那个小工对警察说他们同意私了,并愿意赔偿15000元。警察把我朋友叫到门外,说此类案件,由于未遂,证据又不是很充足,能够私了还是私了的好。朋友没有同意,因为之前朋友到网上去查了一下,看到同类案件,被告罪名成立的话,可以处以2年以上不到3年的有期徒刑,他就想对方坐牢,才能解恨。随后朋友要求到警局再说。 朋友是和他母亲、姐夫及那个小工同车(警车)到达警局的,到了后,那个小工便被关到不知什么地方去了,一个负责人接待了我朋友和他的姐夫,他母亲被安排坐在外边大厅休息。该负责人问我朋友,想怎么办,我朋友说想让对方坐牢。该负责人说这个比较难办,一是过了时效(不知是否如此),二是缺少证据和证人(当时,屋内并无其他人等)。我朋友便出去询问了一下他母亲,得知有当时挣扎被撕坏的内裤为证。该负责人说,即便如此,胜算把握也是不大,能够私下协商解决,还是私下协商解决,而且即使官司打赢得到的精神损失赔偿也不一定比私下协商解决多。与此同时,仍在朋友姐姐家中的该小工妻子哀求朋友姐姐打电话给他,恳求协商解决,朋友姐夫便与他协商先回去再商量一下再说,朋友也考虑到一旦打了官司,可能于大家面上不好看,尤其母亲以后恐难做人,便携其母亲和姐夫一同回家了。 回到家中,那个小工妻子看到男人没有一起回来,便哭求朋友及其母亲和姐夫,愿意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加5000元,凑2万整数,希望放他男人一码,朋友母亲心软之下,考虑到对方一双儿女尚未成家,便同意了,我朋友开始不同意,后来经不住她哭求和其姐夫劝说,便也同意了,并写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内中陈述事实后,写明对方愿私了此事,并赔偿受害者及我朋友母亲医药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注明我朋友仍保留法律追究对方罪行的权利。我朋友代表受害者家属签了字,她代表她男人签了字。由于她没有现钱,便提出以该小工同在朋友姐夫手下打工的另一同乡07年工资结算,她打了借条给该同乡,该同乡又打了收条给朋友姐夫。差额5000元,她打电话给其在上海的亲戚送了过来,在钱送到后,我朋友去警局找到负责人,提出了私了解决,并领回该小工。到家后,该小工和他妻子乘我朋友上卫生间的工夫,收拾东西走了。当时大概19日下午6时左右。 21日,回到苏北老家的该小工打电话过来,叫嚣要告我朋友和他母亲敲诈。

损害赔偿
2007-07-24 1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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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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