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针对单位提起了劳动仲裁,在单位名称中我把单位名称误写成了云南石安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名称应为云南石安公路有限公司,其他诸如地址,电话,企业负责人都没有错误。当地仲裁委受理了案件,并定于7月26日开庭。
7月9日单位向我提交了答辩和证据,在答辩中单位指出我诉主体与我签订合同主体并非同一主体,并提交了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载明,云南石安公路有限公司发起人系云南石安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香港万通发展有限公司。我们单位原来是一家合资公司,2004年因为市政的需要,云南省交通厅买回了香港万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对于云南石安公路有限公司和云南石安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区别我们是从来没注意过的,也没想到是两家公司,平常都叫石安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