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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维权? 我原是福建三明一国企单位,因企业改制我下岗了,在02年3月我到上海天问化学有限公司上班(也是我亲舅舅开的公司),因碍于亲戚的面子也就没和公司讲明一些细节的东西,(当初来沪时公司许诺给借住房,工资1800元)但我第一年拿的是1500元,到年底我才知道这是试用期工资,这就是说我的试用期是一年,所借的住房也于04年取消了补贴,(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这五年多公司未和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替我交纳各类的保险,这期间都是我自己在福建的当地自己交纳社保和医保;今年在我的要求之下,公司拟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内容只有我的义务而没我的权利,没注明工作时间(现是一周六天),薪酬也没注明(只写现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保险)在口头上说工资是1000元,500元是保险自己交纳,我现从事的是极毒和危险的有机化学的合成实验,在劳动保护设施上公司也不完善,合同期限写的是一年,以每年的12月30日为终止期限。我在网上粗略看了一下《劳动法》和明年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知道公司有不合法律的地方,但我不知该如何与公司交涉,想请教各位律师给指点:

其它综合
2007-07-20 15:35: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排除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况。2、劳动报酬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但是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用工标准。而一般来说行业指导价格是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标准,允许双方自行协商。3、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法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4个工作小时。午休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4、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你由主张自己合理报酬的权利,如对方违反试用期规定、违反许诺的福利待遇,这些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5、依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
    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用工环境,对于你的情况可拨打12333电话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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