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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与丈夫在2007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我生下1个女儿 在2007年11月,我家原来属于我爷爷的老房子房屋拆迁,原本户口有:我,我女儿,我爸爸,我爷爷 房屋拆迁政策引进了我母亲,我老公 共分得两套房子 一套3室一厅现房产上写着:我,爷爷,我父亲,我女儿 另一套3室2厅房产上写着:我,我爸爸,我丈夫 现因各种原因,导致我们夫妻离婚,我如何才能让丈夫不拿走老屋分得的房产! 谢谢大家帮忙指引!

婚姻家庭
2008-05-06 06:45:4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还有以个更好的办法,就是房产不给你老公,按当初拆迁补偿协议中他所占的补偿额扣除给孩子的,给其适当的补偿,因本案关系比较复杂,有关操作办法请你直接来所面谈,我是上海的王志想律师 电话:13764067632
  • 那我丈夫应该分有多少财产呢?谢谢回复
  • 那如果我丈夫同意把房产过户给女儿,并且我们双方协商签字,给女儿的财产只有等女儿成年之后女儿所有,任何人都不能占有变卖,那我的3分之一我老公可以分吗?这个属于共同财产吗?
  • 只能协商处理,你可以给你丈夫金钱补偿。
  • 他应分得的房屋部分的市场价值。
  • 房子为你、你丈夫、你爸共有,你丈夫享有1/3。
  • 你的3分之一你老公不可以分的
  • 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房子拆迁分割方法: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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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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