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7.3.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咸宁分公司,不知道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可能签订了,但我没有留底。直到1997年产寿险分业经营时,与人保财险签订了合同,时间是:1997.10.16-2007.10.16.,但在2004年又签了一份合同,时间是:2004.2.15.-2007.10.16.,我于2006年8月辞职,但公司要我缴纳了3633.52元的违约金,否则要起诉我,无奈之下,我交了违约金。但我今天看到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黎建飞教授讲:签了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后,不能再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单位要处以双倍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