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07年10月租了个2室一厅的房子,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收取300元中介费用.
我付给房东三个月压一个月.1500+500 共2000元 合同签一年,三月一交,当中柱明,半路走的话,要事前半月和房东声明,方便专租
半月后我通过网络转租一间大房间给了一对学生情侣,300/月,付三压一,但没签合同,只有我写的收条.
这都是房东默认的,期间房东分别收取了2次房费,我不在家,都是我给钱给那对情侣,房东问那2个情侣收取的.
今年4月20日,我住到了其他地方,又将我住的房间通过网络转租出去,收取人家一个月房租200元,写了个收条人家,并知会房东.
5月3日,这对情侣在没任何声音的情况下搬走了,随后房子里遗失了冰箱,电视机,空调各一台.
情侣找不到人了.
现已报案.
我想问下:这样的情况下 责任要怎么认定.
是我全部赔偿还是要等公安机关的东西出来后才能认定???????
如果找不到那对情侣 要怎么画定赔偿的责任.????????
如果找到那对情侣,东西又是小偷拿走的,那又怎么画定赔偿的责任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