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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我所居住的地方拆迁,当时拆迁的分配原则是:1.是按户口,按人口分配。2.以回迁为主,也可异地安排。 按当时拆迁办的分配原则,待建好后回迁时应分配给父母亲和我一套2居室,并已与当时的拆迁办签了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半,但此楼房在合同期内没有完工,还需要多长时间完工也没准日子,爱人当时怀孕并已临近生产,当时父母和我们暂住在郊区的临时周转房中生活,临时周转房的卫生,用电,用水,医疗,日常生活用品的采购等情况都很差,离我工作单位也很远,为了爱人在孕期及生孩子期间能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也为多要一些居住面积,因此以此为契机和理由,经我和父母商量决定由我与爱人向当时的拆迁办试着在二环内外附近地方要一套现成的住房,最好尽量是要一套三居室,当时向拆迁办多要房也是相当困难的,是费了很多辛苦和周折,经过多次谈判沟通协调,最后拆迁办决定先在其它地区给一套一居室,(马上可以入住)待工程完工后回迁时再给一套半地下的一居室,安贞地区当时还是很荒凉的,当初北京市很少有拆迁,如遇拆迁,大多数在市中心居住的被拆迁户是非常不愿意离开原住地的,连搬出二环都很不情愿,当初父母和我是不愿意分开要房的,也不愿意到安贞地区居住,更不愿住半地下,拆迁办答应仍然算临时周转,以后再给协调,这样我和爱人住到了其它地区的一居室,原住地完工后父母回到了原住地的一居室,拆迁办以后确实给协调过几次但由于各种原因都没有协调成功。 后来由于父母亲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不好,尤其是父亲的身体,从99年初到2001年期间曾多次发病,为方便照顾父母亲,同时也为合理合法增加点收入,并为将来再换到一起做一些准备,因此我提出将父母住的房子买下,暂出租,父母亲搬到我处共同生活。故而经父母同意后父亲与我共同操作,于2001年用我父亲的名字以成本价买下此房。 我的问题是: 1.现在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并和我,爱人,孩子共住在安真桥地区的一套一居室,最近父母处住房又进行拆迁,这次的是按新的拆迁法以货币的形式给以经济补偿,兄弟姐妹认为此房是父亲的遗产,提出要平均分配拆迁款,是否合理? 2.兄,妹,问我自己要一套住房后为什么不和父母亲分开户口,我认为我当初多要房的目的是为我和父母住的更宽敞,舒适,更方便一些,不是要房为分户口的,我用一套两居室换成两套一居室是为运作成一套三居室或更多房子作准备的,只是一个过程,是其中一步骤。我在等待机会,我为什么要分户口呢。 我认为把一套面积较小的二居室换成两处两套一居室是在父母亲的支持下,我和爱人努力争取的结果,两处住房是父母和我共同享有的…….。实际父母和我如何把我们共同居住的一套两居室换成两套一居室,以及我们如何居住,如何出租,出租收入如何分配,将来我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把两个一居室再换成三居室或换成更多居室,这本都是我和父母亲自己的事情……。是在运作过程中, 这个观点是否正确? 3.当初买房买的是什么?现在拆迁补偿的是什么? 当初是在父母亲和我拥有承租权,使用权,居住权的基础上以我父亲的名字买的是此地面上的房子。 现在拆迁补偿的主要部分是承租权,使用权,居住权,是这地区的地价,买没买此住房在拆迁补偿费中的差额只是当初买此房子的3多万元。因此此房中的遗产部分目前只有当时的购房款约3万多元人民币。此观点是否正确? 4.居住权的意义是否如下: 同一户口的成员并同在一处或几处住房共同居住生活,那么此户口本的所有成员都拥有此一处或这几处住房的居住权,(另有协议的除外)承租人可由此户口本内成员商议产生,共住人死亡,居住权自然消失。目前居住权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户口本。居住权不能由户口本以外的人员继承。 公房售出后,产权人也不能侵犯共住人的居住权。 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5-06 12: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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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