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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局成都公司做财务工作,于2006年5月8日开始请假在家准备生孩子,2006年5月16日产下一小孩,请产假40天,后于2006年6月26开始上班,到2006年11月底回家待岗,直到今日。待岗期间领生活费340元,扣保险后仅220元。

损害赔偿
2007-07-15 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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